- 来源/发表人: 发表时间:2014-3-21 阅读:3597 次
为完善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把好食品安全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食品安全,市场经营户须向供货商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并具备可追溯性。
1.市场经营户应向供货商索取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及时核对更新。
2.市场经营户应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质量认证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能证明该批次食品符合质量标准以及食品来源的凭证。
3.市场经营户应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注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销售日期等内容。
4.市场经营户的活禽类商品必须向本市场管理方提供该批次活禽的检疫合格证明和来源地证明方能进入本市场。
5.市场经营户应做好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商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应积极配合本市场管理方或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查验台账。
二、市场经营户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型,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的其他许可证件后方可入市经营。
三、活禽类经营户应向消费者出示活禽流通追溯二维码,明确商铺名称、商铺负责人、货源地等信息。
四、市场管理方应督促场内经营户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和做好相关台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