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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副产品批发中心投诉管理制度
  • 来源/发表人: 发表时间:2014-3-21 阅读:4044

      一、市场要有专人负责消费投诉处理,公示市场消费投诉电话。

      二、投诉处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投诉处理人员要热情接待来电、来访的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内容必须认真记录。投诉记录要注明投诉者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及购买商品的摊位(营业房)的摊位号(房号)、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购买日期、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必要证明及调查经过、处理结果。

      四、在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处理。

      五、市场负责调处市场出售的商品质量、价格、卫生、计量、服务等方面的消费投诉,并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六、市场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或重大消费案件难以处理的,要保留证据,并及时移交或报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七、举报投诉处理完毕后,投诉处理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记录备案。

     八、消费者不服本市场处理的投诉,可在七天内向上级消费者协会提出复议。